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田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福田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迄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擔任址設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六號士曜工程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七月五日遷至臺北市○○區○○街二段四七號八樓,下稱士曜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士曜公司並無銷貨予 亦慶 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亦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多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所示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八紙,分別交付予亦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亦慶公司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會計憑證八紙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亦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萬零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主辦、經辦會計人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八三七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住所為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三號之二一,有戶役政查詢資料及被告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訴字八七七卷㈠第八頁,本院訴字八七七卷㈠第一六九至一七一頁參照)。而其居所於本案起訴前,已遷至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一樓,有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陳之居所足憑。又被告擔任士曜公司負責人期間,士曜公司址設嘉義縣朴子市鴨母寮六號,有士曜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料、臺北市政府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府產業商字第○九七八五一七九六○○號函暨所附士曜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六月三日南區國稅嘉縣三字第○九七○○○九九九○號函暨所附士曜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附卷可資佐證(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核報告書第四頁背面至第七頁、第五七至五八頁、第六十頁背面、第六二頁參照),且亦慶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至九月間址設臺南市○區○○路一段二二三號三樓,有亦慶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考(本院訴字八七七卷㈠第一六七至一六八頁參照),足認本案公訴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為地亦非本院所管轄,復查被告在本案繫屬本院時,並無其他足證被告位在本院轄區之證據。準此,本案起訴時,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地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本院就本案被告所涉犯行顯無管轄權,揆諸前揭說明,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鄭富城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銷項公司│開立年月日│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稅額││││││(新臺幣)│(新臺幣)│├──┼────┼─────┼─────────┼──────┼─────┤│一│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七│AU00000000│六十七萬五千│三萬三千七││││月││七百九十二元│百九十元│├──┼────┼─────┼─────────┼──────┼─────┤│二│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七│AU00000000│三百四十五萬│十七萬二千││││月││一千二百元│五百六十元│├──┼────┼─────┼─────────┼──────┼─────┤│三│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七│AU00000000│二百七十五萬│十三萬七千││││月││六千零四十二│八百零二元││││││元││├──┼────┼─────┼─────────┼──────┼─────┤│四│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七│AU00000000│二百四十五萬│十二萬二千││││月││七千六百元│八百八十元│├──┼────┼─────┼─────────┼──────┼─────┤│五│亦慶公司│九十三年八│AU00000000│三百四十萬零│十七萬零四││││八月││八百元│十元│├──┼────┼─────┼─────────┼──────┼─────┤│六│亦慶公司│九十三年八│AU00000000│三百十三萬零│十五萬六千││││月││九百元│五百四十五│││││││元│├──┼────┼─────┼─────────┼──────┼─────┤│七│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九│AU00000000│二百零五萬五│十萬零二千││││月││千五百元│七百七十五│││││││元│├──┼────┼─────┼─────────┼──────┼─────┤│八│亦慶公司│九十三年九│AU00000000│二百七十三萬│十三萬六千││││月││八千八百八十│九百四十四││││││元│元│├──┴────┴─────┴─────────┼──────┼─────┤│合計│二千零六十六│一百零三萬│││萬六千七百一│三千三百三│││十四元│十六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