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2號上訴人 林麗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德月 因101年度訴字第82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1,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