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8號聲請人 余繼本
3-110號聲請人 余繼開 聲請人 余定新
3-37號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梁達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 余志運 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係聲請人本人在台灣地區作成,如聲請狀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
二、聲請人如委任非訟代理人為本件聲請,應補正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原所提出之委託書,並未授權代理人梁達鴻代理本件聲請繼承案件,而僅由聲請人余繼本授權代理人梁達鴻取得被繼承人之戶籍、死亡資料及辦理公證事項)。
三、聲請人等與被繼承人往來之家書及照片。
四、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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