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38號聲請人 廖學從 即元貿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玉如 、 吳珮伶 、 秦孝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吳玉如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