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1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堂因犯附表等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堂因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倘違反外部性界限,固屬違法,違反內部性界限,亦係不當,均為通常上訴、抗告程序救濟之範圍。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慶堂因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上述各罪均為於最先判決確定之附表編號1案件裁判確定前所犯。又附表所示各罪,其中有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為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欄所載),惟受刑人已經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8月22日聲請狀1份(本院卷9頁)在卷可參。故而,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8年7月),亦不得重於內部界限之8年6月(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所示部分之罪曾經法院所定應執行刑6月,及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本院在不逾越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前提下,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108年12月、109年7月、同年9月間)、犯罪類型(不能安全駕駛、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態樣及手段、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暨整體犯行所呈現之受刑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陳述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9頁),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又本件附表各罪中有部分雖原得易科罰金,惟參考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受刑人已於111年2月2日執行完畢有期徒刑部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惟此部分係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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