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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