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0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