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更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PJI
男四統一編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其假釋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所為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五0號)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PJIAULIM( 林偉標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PJIAULIM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九二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三一七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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