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2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9號國家賠償事件,承審法官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未於裁判書內載明理由,且本件案內被告目前被聲請迴避中,一審未察,鈞院又枉法裁判,復違背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隱匿102年6月20日民事聲明聲請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狀,且於另案被聲請人聲請迴避中,未依法自行迴避,仍參與本件枉法偏頗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後段、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而查本件聲請人所稱上開各情,要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不符,且聲請人就承審法官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並未另行舉證以為釋明,其僅執前揭事由,主張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乏所據。其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迴避,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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