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28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即明,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8號裁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規定記載應迴避法官之姓名,爰聲請補正云云。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國抗字第19號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裁定理由欄中詳述其聲請不應准許之理由,於主文為駁回聲請之記載,並無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補正法官之姓名,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丁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