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八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電動遊戲機具拾貳臺(均含機具外殼及IC板)及編號十一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電動遊戲機具拾貳臺(均含機具外殼及IC板)及編號十四至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甲○○於共同正犯 許桂嘉 設置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電動遊戲機具期間內,先後多次與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二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對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甚大,惟被告乙○○犯後已坦承犯罪事實,尚有悔意,且賭博金額非鉅,至被告甲○○係受僱於於他人,由賭博犯行中所獲得之利益不多及衡量各被告為賭博犯行之期間等一切犯罪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甲○○、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級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各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電動遊戲機具及編號十四之積分卡,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至編號十五至
十八之財物,則分屬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沒收。另扣案之附表編號十一至十三等物品,則為與被告甲○○有共同正犯關係之許桂嘉所有,供犯本案賭博罪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柏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電子遊戲機具「皇冠迷十三支」機台│壹台│├──┼──────────────────────┼──────────┤│二│電子遊戲機具「賽馬」機台│貳台│├──┼──────────────────────┼──────────┤│三│電子遊戲機具「金蘋果」機台│貳台│├──┼──────────────────────┼──────────┤│四│電子遊戲機具「麻將」機台│壹台│├──┼──────────────────────┼──────────┤│五│電子遊戲機具「彩金劍龍」機台│壹台│├──┼──────────────────────┼──────────┤│六│電子遊戲機具「大笨象」機台│壹台│├──┼──────────────────────┼──────────┤│七│電子遊戲機具「龍鳳」機台│壹台│├──┼──────────────────────┼──────────┤│八│電子遊戲機具「金象王」機台│壹台│├──┼──────────────────────┼──────────┤│九│電子遊戲機具「傻象」機台│壹台│├──┼──────────────────────┼──────────┤│十│電子遊戲機具「新象王」機台│壹台│├──┼──────────────────────┼──────────┤│十一│交班登記簿│壹疊│├──┼──────────────────────┼──────────┤│十二│客戶名冊│壹本│├──┼──────────────────────┼──────────┤│十三│贈分單│壹疊│├──┼──────────────────────┼──────────┤│十四│積分卡│肆拾張│├──┼──────────────────────┼──────────┤│十五│現場兌換賭資│壹仟伍佰元整│├──┼──────────────────────┼──────────┤│十六│機台內賭資│叁萬玖仟柒佰伍拾元整│├──┼──────────────────────┼──────────┤│十七│櫃台內抽屜賭資│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整│├──┼──────────────────────┼──────────┤│十八│電玩機台掉出零錢硬幣│伍佰陸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