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4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