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5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4
月1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匡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