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海商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鴻國際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5
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