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朴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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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朴秩字第3號
被移送人 葉朝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
月23日嘉水警偵字第10000129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葉朝榮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8月13日19時58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太保市○○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葉朝榮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調查筆錄、照片7幀可
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