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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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7號原告 陳林 𤆬治
陳惠玲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智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簡祥紋 律師
廖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五項第二、三、四行中關於「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陳林𤆬治、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陳惠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陳林𤆬治、以新台幣參佰萬元為原告陳惠玲之現金或同等值之國泰世華銀行可供轉讓定期存單或台灣銀行支票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