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 王義生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風英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李風英大陸地區戶政資料及大陸地區詳細地址,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居留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被告住居所之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