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819號上訴人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美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瑞源 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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