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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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0月間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7年訴字第1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722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3750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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