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手錶肆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ROLEX」、「dunhill」、「GUCCI」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今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權延展期間內。詎甲○○亦明知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前,不得於同一指定使用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其於民國93年11月13日至18日間,在香港女人街內,以每只新台幣(下同)900元至1,00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手錶共4支供己使用,嗣為籌措女兒高中學費,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94年
3月11日11時許,在臺北縣石門鄉乾華小坑12號之攤位上公然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手錶,欲以每只1,200至1,
5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迄至同日14時30分許,經警在上揭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之「ROLEX」手錶1只、「dunhill」手錶1只及「GUCCI」手錶2只。
二、證據並所犯法條部分: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9頁、第28-2
9頁、本院94年9月5日訊問筆錄第1-3頁),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於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之商標權,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電腦影本3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15頁)。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錶,經薈萃商標協會臺灣聯絡處主任 劉廷耀 鑑定,均確認係仿冒之商品,有其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頁)。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錶,其上均有相同於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檢察事務官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及相片8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0-34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侵害多家公司之商標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公訴人於本院表示本件求刑為拘役20日,緩刑
2年,被告亦同意此求刑(見本院94年9月5日訊問筆錄)。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籌措女兒學費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改等一切情狀,本院認為其求刑為適當,爰於其求刑之範圍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為籌措女兒學費,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偵審程序並經科刑判決,當益知戒慎,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手錶4支,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
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編│商標圖樣│商標權人│註冊號數│商標權期間│指定使││號│││││用商品│├─┼────┼────┼────┼─────┼───┤│一││勞力士公│00000000│94年9月30│錶、及││││司││日│其他計│││││││時器具│││││││、及其│││││││他各種│││││││件與附│││││││件、錶│││││││、及併│││││││合於錶│││││││上使用│││││││之寶石│││││││、及應│││││││屬於本│││││││類之其│││││││他商品│├─┼────┼────┼────┼─────┼───┤│二││奧佛雷旦│00000000│95年1月31│鐘錶及││││喜股份有││日│其組件││││限公司││││├─┼────┼────┼────┼─────┼───┤│三││固喜歡固│00000000│100年6月│鐘錶及││││喜公司││30日│其組件│└─┴────┴────┴────┴─────┴───┘附表二仿冒「ROLEX」手錶壹只仿冒「dunhill」手錶壹只仿冒「GUCCI」手錶貳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