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固已坦認犯行,態度良好,惟被告販賣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不僅造成 陳明進 等四名被害人,損失共多達新臺幣三十七萬餘元,且阻礙警方查緝,使幕後真正詐騙之徒逍遙法外,詐騙行逕得以日益猖獗,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大危害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