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賴玉山律師
邱佩芳律師 楊翰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將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