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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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參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肆佰參拾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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