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二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甲○○明知座落嘉義縣○○鄉○○段○○○○○號係國有林地,其並
未取得承租權,竟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二月間,向原告佯稱該地為其所承租,願將承租權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讓渡,雙方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定立讓渡契約書,並約定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會同辦理變更承租人名義,致原告乙○○陷於錯誤,而交付一張作為定金,票號BH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為八十二年二月八日,票面金額二十五萬元,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新莊辦事處,發票人為紳橋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詎被告屆期未會同辦理,且置之不理,經原告於九十一年間委請代書查得被告並無上開國有土地承租權,始知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三百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證據:提出讓渡契約書影本一紙、起訴書影本一紙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瑛宗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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