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陳映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