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賭客余榮林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3、賭客余榮林所有因本件簽賭另案被查扣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簽單五十二張、六合彩簽賭價目表四張、六合彩倍數表二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