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原告諶堃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勝巡 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嘉義縣警察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故為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狀為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