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51號聲請人 潘洪雪子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洪桂林 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父 洪登添 、母 洪李晉 之除戶謄本。
四、聲請人潘洪雪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