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金融機構之法人,而所提起為定型化契約之民
事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合意管轄
適用。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乙○○之住所地即已設在台
北縣新店市○○路○○巷○○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按,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該被告住所
地所轄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爰准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
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曹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