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
58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
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