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3,
582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
欠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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