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