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351號
原 告 張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黑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裁判費79,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