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26號
原 告 林高曉慧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 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年11月23日上午10時15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