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翌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佐,並有附表所示資料可稽,應堪認定,是該扣案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偵查案號檢驗結果出處1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110年毒偵字第6076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1.373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毒品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6076卷第117頁)2藍綠色圓形錠劑1顆110年毒偵字第6076號第二級毒品4-甲氧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3126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毒品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6076卷第117頁)3白色透明結晶1包111年毒偵字第998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114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998卷第133頁)4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新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229號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6635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毒品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3229卷第61頁)5吸食器1組111年毒偵字第998號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998卷第141頁)6吸食器1組新北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229號殘留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毒品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3229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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