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泰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粉末1包(淨重0.1414公克,取樣量0.0019公克,驗餘量0.1395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卷44頁)。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9901公克,取樣量0.0017公克,驗餘量0.9884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11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797號卷44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