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先隆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阿蓮區農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59,067元,應繳裁
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