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3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323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3日上午09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官魏玉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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