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11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宗秦
被   告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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