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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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號
自訴人乙○○○○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詹日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