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林冠賢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6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業於101年2月13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所在地之
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依法於101年2月23
日發生送達效力,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43
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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