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債權人 常永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龎苡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借
據、本票、支票)㈡確認請求金額152,0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與
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向債權人借款82,000元不符,另70,000元係向第三人 常聖昀 借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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