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忠盛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本票影本與聲請狀上之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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