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2號債務人 林瑞堂 代理人 楊子莊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林瑞堂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裁定自民國107年6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本院卷第95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總清償金額為21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6.3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名下
有83年BENZ出廠之汽車乙輛之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2頁)附卷可稽。惟上開汽車出廠迄今已近25年,已逾固定資產使用年限,殘值甚微,如逕依清算程序予以換價,亦無甚助於債務之清償。另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5萬7,500元扣除必要支出27萬3,750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1萬6,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擔任大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機乙職
,載送主管上下班,平均每月薪資收入2萬2,000元,扣除勞保費462元及健保費310元,每月實領薪資2萬1,228元等語,業據提出薪資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聲請卷第65頁;本院卷第95頁)等資料,尚非無據。另債務人每年領有2萬2,000元之年終獎金,相當每月另領有1,833元【計算式:22,000÷12=1,833】之獎金收入。是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收入可得2萬3,061元【計算式:21,228+1,833=23,061】。
㈢佐諸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見聲請卷第63頁
;本院卷第131頁),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另參以債務人未成年女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132至133頁),該女於108年2月14日甫出生,故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自有扶養之義務。核以10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萬6,580元之1.2倍為1萬9,896元【計算式:16,580×1.2=19,896】,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則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清償3,000元,相當每月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支出2萬61元【計算式:23,061-3,000=20,061】,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計算式:19,896+(19,896×1/2)=29,844】。至債務人如何分配各細項支出,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3,061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萬61元後之餘額為3,000元【計算式:23,061-20,061=3,000】,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38萬6,023元。││4.清償總金額:21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6.3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3,874│145│├──┼─────────────────┼─────┼───────┤│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8,236│45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5,836│200│├──┼─────────────────┼─────┼───────┤│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60,271│1,737│├──┼─────────────────┼─────┼───────┤│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1,280│17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36,526│298│├──┼─────────────────┼─────┼───────┤││合計│3,386,023│3,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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