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