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7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76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務人 葉子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參拾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貳拾捌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葉子民於民國95年6月30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台幣30795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