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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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1號原告 吳朝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萬69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