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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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維倫具保人邱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
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梁維倫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2154號),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邱寐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具保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見交訴字卷第185至
188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茲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當庭通知被告庭期,且依據被告住所即桃園市○○區○○○○○村000號6樓(後遷入新北市○○區○○街○○巷○○號)、居所新北市○○區○○路○○○號合法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並依據具保人住所即新北市○○區○○○路○段○○○號7樓之5、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7樓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依舊未到庭應訊一節,有本院108年10月31日準備及審理程序筆錄、108年12月19日、109年1月13日及109年3月12日審理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見交訴字卷第231至242頁、第271頁、第281至285頁、第287至295頁、第317至319頁、第329頁、第331至349頁)可佐。此外,被告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新北檢兆偵慎緝字第1042號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查,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訴 字第 15 號裁定(109.03.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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