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啟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丁世榮 、 彭德財 、 陳萬添 、 古媋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萬1,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