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啟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丁世榮彭德財陳萬添古媋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萬1,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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