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84號原告 林益如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凡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 律師被告 潘正芬 訴訟代理人 李杰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七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