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3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徐振榮 被告富雅鉅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嬋 兼法定代理人 張承瀚
巫玉蘭 林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公示送達公告所載言詞辯論期日之日期有誤,對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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